星期五, 12月 31, 2010

趙曉暉、巫堃泰: 計算競爭法市場成本 ——回應杜大衞文章

立法會剛於本月上旬為審議競爭法舉行了一次公聽會。與會者對訂立競爭法提出不同論調,各大政黨希望競爭法可用於遏止大企業對市民的壓榨;中小企則害怕現有業務會受競爭法所拖累。誠然,正反雙方的意見都是對立法的深度及闊度提出合理的憂慮。

杜大衞於12月4日《明報》發表〈競爭法的成本〉(下稱〈競〉文)一文中,嘗試探討競爭法的執行成本會令執行機關得不償失。我們認同杜大衞要求政府向市民清楚闡述競爭法內容,才將之立法的訴求;但卻認為他在計算競爭法成本的方法,以及其引申論述有商榷之處。

數據影響大眾觀感
首先,〈競〉文所轉載的資料與今年6月英國競爭委員會《2009-2010年度報告》內的數字有所出入。根據該報告指,截至今年3月為止,英國競爭委員會的年度淨支出為2500萬英鎊(大約3950萬美元),而非杜引述的9500萬美元;該委員會平均僱用一百四十一名全職員工, 而非杜所述的六百位;委員會於上年度處理了八宗個案而非五宗(另九宗正在調查中)。

數字的高低和準確性會影響大眾對制訂競爭法的成本效益的觀感,在此不得不冒昧指出確實的數據。
曾有人質疑英國競委會每年調查的案件太少,效率不大。然而,英國競委會的調查對象較少,所以更加着眼於對社會影響最大的市場和企業。由於每宗調查所牽涉的市場資本很大,所以調查大企業所牽涉到的訴訟成本,相對來說比較划算。例如英國競委會在2003年調查清算銀行有否濫收中小企費用時,調查費用約為280萬鎊;相對於涉嫌濫收每年5億2500萬鎊的數字,其實符合經濟效益。

「打大老虎」為對整個市場產生震懾效應。大商家為避免競爭法委員會調查,會自律地改變一向不當的競爭營商模式,以融合公平競爭的文化。只要一兩個成功檢控的案例,就能引發震懾效應,並不需要大量訴訟和調查成本。所以,我們認為「因為大量競爭案例,而使律師成為競爭法最大得益者」的說法,有欠公允。

競爭法令兩類人得益
除了成本,我們還應先行列舉競爭法的得益者,才去判斷立法是否「划算」。前英國競爭委員會主席查樂斯基(Paul Geroski)認為,競爭法主要有兩類型得益者:消費者和生產者。

消費者為競爭法的直接得益者,他們可以防止大商戶合謀抬高商品價格。例如在2000年,英國競委會調查汽車市場反競爭行為後發現,企業將新車市場標價提高10%(市場總額共20億鎊)。報告發表後,各大車商便跟隨競委會的措施停止表面上的合謀定價,往後幾年的新車價格亦顯著回落。因此我們推斷,消費者是政策的直接受益者。

訂立競爭法的另一得益者是生產者。他們可以利用競爭法防止銷售渠道遭到壟斷,從而擺脫批發價的掣肘。當然,這等利益難以量化,所以我們相信即使怎樣評估亦難有準確預測。可是,在超級市場及大型連鎖店壟斷的營商環境中,可以預期一些倚賴零售行業為生的創意工業,如音樂、出版和電影製作等,會因為零售商難以合謀定價而受惠。

總結來說,如果從英國例子的賬面值計算,即使剔除生產者的利益,只要競爭委員會成功壓抑某類型大企業的一兩個(例如航空公司和連鎖超級市場)的價格壟斷,當中所帶來的消費者利益,已經可以輕易抵償政府的成本。所以,若我們再以成本效益評估競爭法,才是對經濟學認知不足。

作者為社區發展動力培育CDI成員

刊載於信報 2010年12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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